再谈总局公告2018年第-28号第九条——当务之急是如何落实

  • 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hailunedu.com/caiwuzhishi/article-05044Q622024.html
  • 发表时间:2024-05-04 08:44:01
  • 热度:读取中...
这里我们公司的团队向老铁讲述再谈总局公告2018年第-28号第九条——当务之急是如何落实有关信息,希望对各位带来影响。

  一、“已抵扣”是指什么意思

  对于这个“已抵扣”的意思,其实现在业界存在两个观点:①已勾选认证或已计算、已转入进项税额的,即退税所属期间“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”的借方发生额;②在退税所属期间实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过的进项税额。

  此前,笔者是倾向于后者的。然而……

  逻辑上

  现在看来,后者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。企业的留抵税额,就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,向销售方支付的销售方应计销项税或者应纳增值税,该部分税款通过销售方申报增值税的方式上缴给了,实质上就是对企业资金的占用。而某些行业的企业,由于其建造、开发周期较长,购进和销售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过长,不能及时产生足够的销项税额来抵扣进项留抵税额,造成企业资金实质性被占用过多。之所以出台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政策,就是要尽量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,降低企业的融资压力从而降低资金成本。本来形成大量留抵税额,就是因为不能及时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,如果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,“已抵扣”的意思是实际从销项税中抵扣过的进项税,那么这个退还政策还有意义吗?这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。

  当然,只从逻辑上判断,是不能作为执行口径的依据的。尤其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,逻辑不能代替法条或政策指导。如果能有政策法规文件明确表示,或者至少要有税务总局的政策答复作为明确依据,那么就是好的了。有这些依据吗?笔者认为,有!

  税务总局的政策答复

  根据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《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》第325问的答复中明确:“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,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,在转入当期,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,参与“进项构成比例”的计算。”

  各位可以看到,税务总局的意思是,前期因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而计入“应交税费-待抵扣进项税额”中的40%的部分,根据新的政策,允许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,而且重要的是,在转入当期就可以参与“进项构成比例”的计算,而不是在实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的当期才能参与“进项构成比例”的计算。

  很明显,无论从逻辑上,还是税务总局的政策答复来看,“已抵扣”的意思应该是观点①而非观点②。

  二、参与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剔除进项税额转出金额

  其实这个问题,笔者认为不需要争议的,因为企业之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,不外乎就是因为这些购进的商品、劳务、服务、不动产或无形资产,要么是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,要么是贷款服务等本身就不允许抵扣的项目,还有就是取得的抵扣凭证不符合相关政策等原因,实际上就是本身就不能抵扣的却算进了进项税额中,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。这些本身就不能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,当然不会产生留抵税额的。而出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,是对符合相关规定产生的留抵税额的退还,所以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,也应当相应的进行配比,分子、分母中的进项税额都应当剔除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。

  三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一直需要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吗

  从文件的表述上看,就是需要一直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的。但是正如很多财税大咖的说法一样,如果往后每期的退税申报,进项构成比例都需要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,就会造成增加计算量和税务机关审核计算依据真实性的难度。

  当然,这次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,是为了完善增值税税制的一个尝试,是税改旅程中的一小步而已,根据近期税收政策的变动频率来看,说不准这个政策会在什么时候就进行修正的。笔者认为我们也不用太杞人忧天,将来必然会出台更新更合理和更完善的进项税退税办法的。

  特别阅读——

  进项构成比例,又是一笔糊涂账

  相关阅读——

  部分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,更大的利好释放

  部分制造业纳税人如何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九个问答

  享受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新政的具体对象

  部分制造业留抵退税 这个50%有玄机

再谈总局公告2018年第-28号第九条——当务之急是如何落实

对于再谈总局公告2018年第-28号第九条——当务之急是如何落实的信息,今天便为各位讲解那么多,假如大家对再谈总局公告2018年第-28号第九条——当务之急是如何落实有啥不太懂的,请联系我们吧!